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申请的提出)
除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三条(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学校依据本细则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学校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学校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学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答复期限)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单位(部门)根据信息工作办公室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承办依申请公开,提出答复意见,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各单位(部门)在承办依申请公开中有异议的,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必要时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各单位(部门)不得以学校或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