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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2019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6〕37号)、《关于抓紧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工作的通知》(沪科合〔2019〕1号)等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国家、上海市或学校公派出国(境)进行合作交流、参加国际会议、讲学、访问、进修、学习、培训、交流、比赛、参展、演出、人才招聘、留学生招生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出国90天及以下,赴港澳30天以下(不含30天)为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任务,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持因公证照出境。超出以上时间范围的为因公长期出国(境)任务,由出国(境)人员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持普通证照出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聘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按照党管外事的原则,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作为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主要管理和服务部门,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任务进行计划申报、任务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报和审核工作;人事处、科研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相关出访任务的人员和经费审核工作;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的费用预算审核和经费核销工作;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纪律检查及监察工作。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谁派出、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任务导向、因事定人,不得安排一般性、照顾性、重复性、考查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出访任务须目的明确,人员精干,线路合理,日程充实。
第七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同团出访,不在同一时间段出访。学校同一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同团出访,应避免在同一时段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教学和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九条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教职工,应根据学校规定,向本单位(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国家、目的、任务、拟定人员、时间、经费来源等。计划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单位(部门)按照流程和要求统一网上完成申报。
第十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初审后汇总,涉及处级干部的需经组织部审核,初步拟定出国(境)意向人员名单,提交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列入学校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团组计划人员如需调整,报党委会审批。计划其它调整由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出国(境)培训任务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下一年的任务计划。经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等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方可办理任务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当年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统筹,因公出国(境)任务应在年度计划内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总量。除上级临时指派任务或者因实际情况无法提前申报出国(境)计划的学术类任务,可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请补报计划。其它临时增加的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任务审批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出国(境)计划的任务,实行一事一报,一般应至少提前2个月以上时间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由人员所在单位(部门)通过学校OA系统,按照OA审批流程逐级审批。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任务,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任务报市教委、市外办和市政府审批,副局级领导干部报市外办审批。学校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组织部审批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其他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出访团组信息通过学校OA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疑议后,执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七条除在编在岗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任务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或《赴台湾批件》。
第十八条取得上级部门批件后,由学校组织部办理政审,政审通过后,办理因公证照、签证(签注)等有关出访手续。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量化管理,严格执行团组规定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每一团组总人数不超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出国(境)。每次出国(境)任务不得超过三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国(境)三国(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10天(含离抵中国国境当日,下同);出国(境)两国(地区)不超8天;出国(境)一国(地区)不超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国(境)三国(地区)不超11天;出国(境)两国(地区)不超9天;出国(境)一国(地区)不超6天。
第二十条出国(境)任务须与人员职务身份和业务范围相符。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邀请函,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格按照审批的任务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前往未经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及互免签证国家。行程计划确需变更,需在出行前至少两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遇到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参加会议需提交会议背景材料、会议论文和会议议程。或满足以下相应条件:被会议邀请作为大会发言人选;被选为学术会议的主持人、特邀报告人、点评人;通过参加会议可以解决相关教学、科研、课题、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同一会议,一般限定1-2人参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组的带队老师应以服务学生为主,严格按规定时间和线路随团同行,严禁脱团。具体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总结汇报出国(境)情况,在20天内(赴台湾交流10天内)将书面材料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室公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原则,团组和个人在申报出国(境)任务时,应列明经费预算出处,根据国家出国(境)各类费用标准及规定,填报《因公出国(境)预算表》,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进行审核。各类教师出国(境)访学交流项目由人事处审核,学术交流项目由科研处审核。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不得出访。
第二十五条出国(境)经费需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提供原始凭证并附相应材料,经学校财务处审核予以报销。具体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赴国(境)外执行任务人员,须按照公务机票规定购买政府采购机票,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中国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如没有直达航班,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或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它邻近中转地,需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证照和签证(注)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持普通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出国(境)进行任何与学校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合作交流,应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通行证”)。确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派员单位同意,教师由人事处、科研处审核,处级干部由组织部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持普通证照出境。具体要求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因公证照的管理部门,按照上级外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因公证照进行管理。出国(境)人员离境前到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因公证照并进行证照领用登记。出国(境)人员必须于入境后5个工作日(以入境日期为准)内将证照交回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办理核销手续。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境,应及时将因公证照交还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条如在境内不慎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将报案单和本人书面说明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上级部门办理注销等手续。如在境外不慎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向当地警察部门报案并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同时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如未及时报告,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持照人不得擅自持因公护照到外国使领馆申办签证,不得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注,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或签注,不得将因公证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或签注。严禁同时持因公和普通两种有效证照出国(境)。
第三十二条离职和退休人员,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接人事处书面通知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有效的因公证照予以注销。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出国(境)前,所在单位(部门)应安排行前教育,明确出国(境)任务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外事纪律。出国(境)期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第三十四条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审批任务。
第三十五条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严格遵守所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到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等。
第三十六条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本人对申报材料、因公出访任务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相关活动必须与申报相符。
对以下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等情况,不予报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相关部门会同纪委、监察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 不按规定报批;
(二) 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
(三) 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
费用;
(四) 逾期未归还证照;
(五) 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
(六) 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
经费;
(七)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经费。
第三十七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不得带(寄)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强化纪律和责任意识,各单位(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与监督责任,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追究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对因公出国(境)进行再监督,履行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九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文件的相关条款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但不影响本规定中其它条款的有效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出国(境)管理办法》(立信会计金融交〔2018〕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经费管理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因公赴台湾出访计划申报与手续办理,依照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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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