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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和义务,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民族预科班学制,一般学制为一年,采用学年制教学管理模式。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按照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取得预科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审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生源地,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每个学期开学后学生须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到学生学业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由两部分构成,一般情况下,卷面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
第八条每学期期末,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科目,必须进行补考,第二学期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科目不再安排补考。
第九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考试时间与同科目的补考同时进行;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条补考成绩合格记载为60分,不合格按实际卷面分数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缺考、旷考和考试违纪者,该科目的成绩以零分计,可参加学校安排的结业前补考(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除外),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分办法办理。第一学期的科目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第二学期的正常补考安排在学期结束前进行,结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学期教学周10-12周内进行。
第十二条考试违纪者,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凡一门课程分两学期讲授,两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按两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学生考试前,任课教师要认真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
(一)一个学期缺课总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一个学期未按时按量完成某门课程的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未缴清学费者。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停课治疗、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可申请休学。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并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休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家长、辅导员、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必须持有家长、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审批同意的复学登记表到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安排到相同层次下一年级预科班学习,学生原录取性质层次不变。
第十八条因病休学期满后要求复学的学生,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才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主动联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因特殊原因,中途要求退学的学生,必须持有家长签字同意的申请来学校申请,经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教务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 结业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无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综合测评达标,身体健康,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在正常预科学制内,未达到结业资格的学生,不予分流到本科专业学习,经本人和家长申请,辅导员、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给予编入下一年级预科班的重读一次机会,重读后仍达不到结业资格的学生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三条根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对准予结业的学生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且没有申请重读资格的学生,退回生源地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和教学管理等其它事项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由此形成的处理原则作为本规定的补充部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2020级及以后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