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07 来源: 点击率:
(2018年7月9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序 言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由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和原上海金融学院于2016年6月合并组建而成。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是中国现代会计教育的发祥地之一。其前身是著名教育家、会计学家、“中国现代会计之父”潘序伦创办于1928年的立信会计补习学校。193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专科学校,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并入其他高校。1980年复校,1992年更名为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立信会计学院。2011年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 上海金融学院被誉为“未来金融家的摇篮”。其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的上海银行学校,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升格为上海金融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金融学院。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恪守“立信”的校训,践行“立诚明德,经世致用”的大学精神,秉持“诚信、实用、开放”的办学理念,彰显“诚信为本、学验并重”的办学特色,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开拓创新,努力建设国际知名、国内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为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智力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以下简称“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肩负新时代大学历史使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坚持内涵建设和创新发展,坚持立德树人,扎根中国大地,努力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的分立、合并、名称变更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招生、教学与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与管理、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办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注重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构建以会计学、金融学为核心,经、管、理、法、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培养具有“诚信品质、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财经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支持社会参与。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咨询与论证。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学校崇尚并保障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简称“立信”);英文名称为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缩写为“SLU”)。学校官方网站为。 第十二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环形区域上方为潘序伦手书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内圆为潘序伦手书篆体“立信”及学校建校年份1928。校歌由潘伯彦作词、丁善德作曲。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 第十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995号。学校设有四个校区,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校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校区、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顾唐路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根据本市高等教育布局规划,新设或调整校区。 第二章 办学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制度、政策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根据举办者的要求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规向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学校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依规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强化课程与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加强有组织科研,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汇聚队伍,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科研创新能力提升。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知识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等,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弘扬民族精神、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注重加强与海内外高校交流合作,推进国际化教育进程,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十九条 学生和教职工是主要的学校成员。 学校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校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共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而努力。 学校成员根据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校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校成员的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一节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规定条件、程序选择专业和跨学科、学院(部)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海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校园文化活动;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坚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校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学校依规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生涯教育、创新创业指导、就业帮扶等服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聘期制。学校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本市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五)接受学校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考核; (六)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营造优良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术自由。 学校面向海内外选聘优秀人才,统筹推进专任教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等队伍建设。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通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教职工的专业成长、职业发展和健康幸福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文化环境。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予以处理、处分或解聘。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等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治理体系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学校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常委会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市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学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规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开展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 (二)负责审定优秀学位论文,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工作; (三)研究论证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定学校其他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各群团组织按章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组织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等育人工作,发挥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聘任、考核、收入分配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二级学院及其他相应的行政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照规定确定各类代表的适当比例,代表名额向一线教师倾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讨论学校或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职责。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学校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校内唯一的学生核心组织。学生会设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进行增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而设立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其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按其章程执行。 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可适时建立董事会。 第五节 二级学院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办学传统与实际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领导与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为学院学术审议和重大改革事项的咨询机构,并协助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二级学院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并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二级学院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二级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指导下,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节 其他组织机构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各组织机构的职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学校管理工作规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在学校领导下按其职能权限对相关工作进行服务、指导、评估。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依规与海内外组织联合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合作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五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办学资源。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健全以服务为宗旨的综合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与服务水平,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全体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校友会与基金会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学员和工作的教职工,以及曾任或现任的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等。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是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鼓励、支持校友成立各地、各界校友组织。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学校与海内外的联系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内部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和办学活动提出改正建议或提请学校研究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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