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9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21年
第36次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对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提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时,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应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
第五条 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申诉人为提出申诉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校负责法律事务、行政事务综合协调、教师工作、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的各个职能部门及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总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报学校确定,其人选应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如有职务变动由接任者自然替补。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设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负责行政事务综合协调、教师工作、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担任。上述人员组成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申诉事项的受理、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申诉复查决定的送达、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教职工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事项作出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校内行政考核结果及相应的奖惩决定不服;
(二)对校内行政岗位聘用、职务聘任结果不服或对工作安排不满;
(三)对校内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适用或发放范围不满;
(四)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五)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六)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个工作日。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申诉复查决定的时效期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交。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二)做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
(三)明确的申诉请求,具体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
(四)申请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三)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四)申诉人已向学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五)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已做出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仍继续提出相同申诉的;
(六)其它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如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诉受理之日自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诉人未按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申诉。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收交答辩材料。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并提交当初作出决定时的根据、依据及有关材料。
(二)展开调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参加调查的委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须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有关部门和证人应配合调查。
(三)召开听证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陈述、举证、质证,必要时可请有关证人到场作证。
1.召开听证会应当至少有七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人数应为单数。申诉人可在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指定一位委员参加听证会,其他成员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指定。
2.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出席听证会时,听证会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出席听证会时,可授权一名副主任主持。
3.召开听证会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告知听证会的组成情况。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会成员中有和申诉事项有关联、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在收到召开听证会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和事实;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确实需要回避的,可对听证会成员进行调整。
4.参加听证会的成员有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四)审议。在调查、听证、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参加听证会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1.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原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3.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5.被申诉人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6.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审议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进行不记名投票,由主持人当场汇总。
委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事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五)作出申诉复查决定。根据委员多数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复查决定:
1.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建议维持原处理;
2.原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建议原处理部门撤销原处理;
3.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原处理部门变更原处理;
4.原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复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一式三份。并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规定如下:
(一)直接送达原处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如果对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教职工收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其他人员提出申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