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及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以及《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确定分为2档,分别为一般困难标准为2500元/年,特别困难标准为3500元/年。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贫困,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频繁出入网吧等铺张浪费现象,经过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评审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当年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将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合适方式公示,并将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海市教委和财政局备案。
(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的9-10月)。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五、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将分10个月发放给学生,款项划入学生的银行卡中。
(二)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挥霍浪费,高消费,严重违纪现象,受到行政处分情况发生,经查实,则停发直至追回助学金。
(三)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需要履行学生发展银行的相应“偿还”义务。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