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政策法规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团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申诉事项的受理、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申诉复查决定的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申诉书》,同时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托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 申诉的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符合申诉条件但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第四章 复查规则
第十四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采用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复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程序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八条 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和机构按程序研究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九条 书面复查结论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复查结论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接到复查结论时,应当在复查决定接收单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复查结论在校内具有终局效力。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分别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申诉人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受理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申诉,如有相关规定,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立信会计金融法〔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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