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1年第3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以下简称“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应及时、准确、自觉执行“每日一报”制度。有国(境)外旅行史、疫区旅行史、疑似或确诊病例接触史及本人出现疑似症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
第四条 教职工不得发布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得传播散布谣言。
第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应走OA流程、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审批,待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沪。
第六条 自外地返沪的教职工应采取较为安全的交通出行方式并做好个人防护,返沪后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行程和健康状况,并按市教委最新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和自主健康监测。教职工和所在单位(部门)协同做好返沪人员的“每日一报”工作。
第七条 在学校实行校园封闭式管理期间,教职工应严格执行登记入校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双码查验、测量体温合格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认真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严格学生考勤,对学生缺勤等情况及时向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到校教职工应自觉做好办公场所防疫,遵守校内用餐等管理规定。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教职工被认定存在违反学校疫情防控行为规范的,一经查实,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解聘、开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在校园封闭期间,不落实“测温、双码查验、戴口罩”等防疫要求的;
2.未完成居家、集中观察等疫情预防控要求擅自外出的;
3.不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要求的;
4.不请假擅自离沪或请假未批准离沪的;
5.擅自带校外人员入校和出借教职工校园一卡通的;
6.工作手机未24小时开机的;
7.其他不符合学校疫情管理要求应该给予通报批评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不落实“测温、双码查验、戴口罩”等防疫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完成居家、集中观察等疫情预防控要求擅自外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请假擅自离沪造成不良影响的;
5.擅自带校外人员入校和出借教职工校园一卡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不符合学校疫情管理要求应该给予警告处分的。
其它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存在违反第八条行为,线下线上教学组织不力,考勤不严,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依据学校教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违纪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违纪行为的种类,由本人所在单位(部门)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记录在案,在查明事实后,按违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给出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校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其中,涉及违反党纪党规的移交学校负责纪检监察的职能部门查处。
(二)学校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信。涉及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的处分由学校负责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共同提出处理建议,其他教职工由学校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校负责纪检监察的职能部门或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查处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建议,确定处理意见。涉及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的,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其他教职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处分决定由学校作出,学校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存入被处分的教职工档案;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受处分的教职工是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或党员的,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学校负责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起申诉。
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返聘人员如查实违反学校疫情防控规定的,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校内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防控结束后自动废止。本办法由学校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