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2023)
发布时间:2024-09-27 15:37:16 来源: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
  索 引 号:G02302150600-2024-002   文   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09-27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后勤保障处   发布机构: 后勤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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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

(经 2016 年第 2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23 年第 36 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关于全面推进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工作通知》《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健康体检

第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入校新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并对每位学生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四条 新生入学体检在所在校区进行。入学三个月为有效复查期限,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必须将期限内所涉及的录取、学籍管理的体检异常结果情况,如实上报教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条 入学体检中发现的急、慢性疾病, 因治疗或病休而在六周内不能达到健康标准者,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将疾病诊断及建议提交教务管理部门, 由教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备案。

第六条 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患者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影响正常生活的重症疾病,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将体检情况及处理和建议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交,由教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体检结论有争议的,由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指定上级医院进行复核。复核的诊断结论及医疗建议, 由学校内设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名,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备案。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对每位学生建立在校个人健康档案,真实的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状况、重大疾病, 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医疗费用支出等内容。学生毕业时,健康体检表按规定交至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慢性病、因病休学及复学管理

第九条 此处所指慢性病是曾经患有而目前痊愈或稳定者,或是先天性疾病目前功能状况能胜任学习,并经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证明无需治疗者;先天性或意外伤残能自理生活者。

第十条 对于入学前患有而高考体检不能查出的各类慢性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健康调查表并如实报告。根据学生提供的健康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可在日常生活及慢性病管理中提供生活及医疗服务。否则,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与此相关的伤害或损害或疾病本身的加剧与恶化, 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有肢体残疾、慢性缺陷、各类慢性疾病不宜过于剧烈活动者, 由本人申请,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病情证明,经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核实后,提交教务管理部门、相关学院备案,根据具体情况在体育课、军训期间分别按体育保健课或军训减少训练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受理学生因病而提出的保留学籍、休学及病愈后的复学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必须持有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疾病证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方才有效。

第十三条 心理性、精神性疾病必须出具市或区(县)心理咨询中心或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精神性疾病治愈或稳定后,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市或区 (县)精神卫生中心可以进行学习的诊断意见,经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  病假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到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办理转病假手续,应提供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史资料或出院小结,经医生核转为本校病假单方能有效。

 

第五章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及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普通门诊可在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挂号,在校内就诊产生的费用 中需自费的部分通过校园卡支付。

第十六条 门诊用药应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处方,一般用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为一至二周。学生就医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处方,不得无理取闹,谩骂医生,扰乱医疗秩序。

第十七条  2023  1 月 1 日起,学生缴费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结算时不用先行垫付,可直接按照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统筹抵扣,无需回到学校报销。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金融社保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各类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

第十八条 上海本市生源学生如果在中小学阶段已申领过新版社保卡不用重新申领。外地生源学生参保外地医保和上海医保不冲突,可以申领上海大学生金融社保卡和参加上海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内设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

第二十条 学生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 即设置 300 元起付线,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 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支付 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支付 50%。

 

 

第六章  住院医疗保障及就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住院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执行, 即大学生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 5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300),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 80%、75%和 6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先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完成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保卡结算付费。


 

第七章  大病医疗保障及就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 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类疾病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等),在校大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 学生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上述大病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和住院持卡结算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 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可提高到 65%。

第二十五条 进行大病治疗的大学生,应选定一家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的 6 个月内,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大病报销。外地发生的费用不可报销。

 

 

第八章  医疗保障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医疗管理等各项工作。办公地点分别在文翔路校区卫生所、上川路校区保健站。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必须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内设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大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立信会计金融后〔 201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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