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医疗保健管理办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10-15 12:49:18 来源: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
  索 引 号:G02302150600-2021-001   文   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1-10-15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总务处   发布机构: 总务处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医疗保健管理办法

o二一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部门主办,以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非营利性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病有所医做出的制度安排。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以下四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

(二)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

(三)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文件;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2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参保对象为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学生、预科生及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含港、澳、台学生)。不属于我校在册学生,不参照本办法。

(以上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大学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为:

(一)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中小学生相同:从入学当年9月起,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并根据上海市医保中心通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二)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生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学院相关证明材料由大学生向我校提出申请,并由我校校医疗机构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住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各类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按照上海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除外)。

第二章 健康体检

第五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入校新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并对每个学生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体检在所在校区进行。入学三个月为有效复查期限,体检时效内所涉及的录取、学籍管理的异常健康情况,校医疗机构必须如实上报教务处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入学体检中发现的急、慢性疾病,因治疗或病休而在六周内不能达到健康标准者,校医疗机构将疾病诊断及建议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患者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影响正常生活的重症疾病,校医疗机构将体检情况及处理和建议向教务处提交,由教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体检结论有争议的,由校医疗机构指定上级医院进行复核。复核的诊断结论及医疗建议,由校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名,以书面形式提交教务处有关部门处理并备案。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对每位大学生建立在校个人健康档案,真实地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状况,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医疗费用支出等内容。  

 

第三章 慢性病、因病休学及复学管理

第十一条此处所指慢性病是曾经患有而目前痊愈或稳定者,或是先天性疾病目前功能状况能胜任学习,并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院证明无需治疗者;先天性或意外伤残能自理生活者。

第十二条对于入学前患有而高考体检不能查出的各类慢性病,大学生应如实填写健康调查表并如实报告。根据大学生提供的健康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可在日常生活及慢性病管理中提供生活及医疗服务。否则,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与此相关的伤害或损害或疾病本身的加剧与恶化,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有肢体残疾、慢性缺陷、各类慢性疾病不宜过于剧烈活动者,由本人申请,经校医疗机构诊断核实后,提交教务处、体育部备案,根据具体情况在体育课、军训期间分别按体育保健课,军训减少训练量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校医疗机构受理大学生因病而提出的保留学籍、休学及病愈后的复学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必须持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校医疗机构指定医院的疾病证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疗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方才有效。

第十五条心理性、精神性疾病必须出具市或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精神性疾病治愈或稳定后,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市或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可以进行学习的诊断意见,经校医疗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 病假管理

第十六条大学生病假应由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按规定开出病假单,不得强行索取或先休后补。

第十七条大学生到校医疗机构办理转病假手续,应提供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病史资料或出院小结,经校医疗机构医生核转为本校病假单方能有效。

第五章 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应在校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校园卡挂号。

第十九条  门诊用药应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处方,一般用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为一至二周。大学生就医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处方,不得无理取闹,谩骂医生,扰乱医疗秩序。

第二十条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必须先到校医疗机构就诊,并利用校园卡支付个人负担的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校医疗机构的接诊医生在病史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凭证后,在转诊凭证的二周内到指定的学校定点医院科室就诊。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除外)。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一)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在校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

(二)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定点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中心规定执行,每年按照新医保政策待遇同步调整。现行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在外省市医药费报销参照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报销方法。

(三)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在籍学生,可凭校园一卡通在校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经校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凭转诊单(急诊例外)、校园卡、医疗费收据、病历本和相关资料到所在校区医疗机构办理审核,由校财务处报销并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拨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无需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自费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五条  以下属于急诊疾病范围:

(一)发热;

(二)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急性肾绞痛;

(三)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四)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五)急性胸痛、严重心律失常;

(六)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七)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

(八)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他急性外伤;

(九)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

(十)急性传染病等。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医疗机构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自费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居住地为本市的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回校医疗机构就诊;居住地在外省市的大学生,除急诊外,原则上门诊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先由学生自费垫付后,开学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章 住院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日间病房。

第二十九条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按医保中心规定执行,每年按照新医保政策待遇同步调整。现在执行的标准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三十条  大学生在本市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和校园卡到校医疗机构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在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到医保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联)交至医保定点医院,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学生外省市急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住院时,应征得校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在出院后6个月内,将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原件及明细帐单等交到校医疗机构,有专人至区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第七章  门诊大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就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医疗是指下列大病的门诊治疗:

(一)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

(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三)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四)血友病;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在本市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第八章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第三十四条  大学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应到校医疗机构申请报销结算:

(一)在本市发生的急诊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三)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个人垫付急诊和转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当报销金额低于300元时,学生先自行保管好相关票据,待累计额超过300元后,凭校园卡(外省发票需带学生证)、转诊凭证(仅适用于转诊医疗)、病史资料、医疗费票据及明细账单等到校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部分,累计超过起付线(3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比例予以报销,并由财务处负责通过银行卡支付给大学生。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外省市住院医疗费后,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凭校园卡、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医疗机构申请报销。

第三十七条  校医疗机构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收到区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经过校医疗机构逐一确认并及时通知大学生,由财务处负责将报销的金额划入大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三十九条  校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审核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一)未经校医疗机构同意,自行去医保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用及住院费用等超出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四)救护车费、药房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五)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费用。

第四十条  各类医疗费原始票据报销起止日期为:

(一)外地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

(二)本市急诊、转诊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设置起付线的计算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即11日至1231日。

(三)上一年度的发票报销截止时间到本年度331日,过期不予以报销。

第九章 医疗保障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有卫生保健科,具体负责大学生医疗管理等各项工作。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松江校区卫生所、浦东校区保健中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纳入本市居民医保,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必须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新生入学时填写是否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单,之后在校期间不再征询。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能享受在校期间同等医疗保障。

第四十五条休学,参军的大学生想要继续参加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向校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然后个人缴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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