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诚信品质和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专业学位类别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二)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二章学位申请要求
第三条课程学习要求
(一)修满规定学分;
(二)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突出专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侧重于理论的应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二)学位论文选题应主要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三)选题确定后,研究生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的评议组由研究生导师组成,人数3至5人。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否则需重新开题;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可以根据专业的不同特点,采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项目设计等多种形式,重在考查研究生是否具有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写作格式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学位论文评阅包括校内评阅、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校外“双盲”评审三个阶段。
(一)校内评阅。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可采用预答辩、专家评审等形式。评阅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阅标准由二级培养单位制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校内评阅过程中研究生指导教师应遵循回避原则。
(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研究生处对校内评阅合格的学位论文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合格标准与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三)校外“双盲”评审。研究生处对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组织开展校外“双盲”评审。校外“双盲”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答辩。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企业(行业)相关专家,其中企业(行业)专家至少1人;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答辩会,如果委员缺席,应改期答辩。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负责记录答辩情况、分发收集整理有关材料。
第七条二级培养单位应在答辩前2周将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基本程序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第九条答辩人的指导教师在答辩过程中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按优秀(≥85分)、良好(84—75分)、通过(74—60分)和不通过(<60分)四级评定答辩成绩等级。
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对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做出决议,可修改论文,在答辩举行之日起半年后至1年内申请重新答辩。如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可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人事后无权同意。
第2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委员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五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在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方面逐个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授予、暂缓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同意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者,可在分委员会会议召开之日起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逾期未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放弃学位申请。
第2次学位申请仍未获批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批准授予、暂缓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半年后至1年内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逾期未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放弃学位申请。
第2次学位申请仍未获批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其作出的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对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拟授予学位者,公告结束后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位证书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填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九条研究生对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二级培养单位应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立卷材料复核后送校研究生处存档。存档要求由研究生处另行制定。
学校将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