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1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所有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校师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教育部颁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和全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及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餐饮企业准入制度
第四条 凡在本校提供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的各类单位,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服务类别,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经过公开招标获得准入资格,方可在校内经营。
第六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藏、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做到亮证经营及制度上墙。
第八条 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引进与退出一票否决的指标。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有效的上岗证(ABC类)。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不得聘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即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的),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须每年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在工作日每日进行晨检,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一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建立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100%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食品采购必须索取销售发票、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把好原材料验收关,坚持收验货制度。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备查。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制度,确保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上锁),并及时向就餐师生公示。
第十四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把好操作过程安全关、环境卫生关、仓库保管关和个人卫生关,确保食堂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
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采购员不采购腐烂变质的原料,仓库管理员不签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服务员不售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有毒有害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冰箱(冷库)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控制在-18℃以下分类存放食品,有定期除霜清洗记录。
用(食)具实行“四过关”:洗,清,消毒,保洁。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洗消操作人员应掌握基本消毒知识。
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食堂内外环境及加工设备设施应保持清洁,无明显积垢;保持排水沟通畅。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洗被褥,勤换工作服。食品处理区配备洗手消毒设施,张贴洗手消毒方法。
工作人员上岗时需穿着工作服、帽子、口罩,不将私人物品带入操作区域。
第十五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严格做好菜肴留样工作,留样食品不少于150克,留样食品与当日菜单要匹配,不得随意变动,留样菜肴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六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对于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在8℃~60℃条件下存放2小时以上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要切实做好剩饭菜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保持废弃物容器及放置场所清洁,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和地面,防止有害生物滋生。建立餐厨垃圾及废弃油脂收运台账,开展餐厨垃圾减量工作,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八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食堂的下水道、烟道、排风口应安装防护网罩,防止蚊蝇飞入。
第十九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不得生产加工、使用、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供应改刀熟食卤味应在专间中操作,须符合专间操作规范等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安全保卫措施(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严禁非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重要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上墙,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的职能部门负有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代表学校行使对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建立以食堂监管人员、食品卫生监管医生及各食堂现场经理为主的食堂卫生安全评比小组,每周不定期对各食堂进行卫生安全检查一次,处室分管领导至少每月巡查一次,并由主管校领导带头进行不定期巡查,以督促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规范。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的职能部门具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能,对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行为,应及进行制止、批评和教育,必要时可采取企业负责人约谈、扣罚保证金、终止服务合同等措施,确保校园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 负责学校食堂监管的部门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将根据日常考核为各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建立综合考评档案,以月份为时间单位,分类别检查、记录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状况,检查结果将进行量化评分,并作为服务合同续签参考指标之一。负责学校食堂监管的部门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考评,根据最终考评分数,对相关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做出提醒、警告、终止协议等处理。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食物中毒是指因摄入被细菌或细菌毒素污染,或食物含有毒素而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责任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负责学校卫生保健的部门行使校内接诊、疾病预防教育、健康教育的职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生产过程实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食品安全,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 负责学校卫生保健的部门有关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程序:
1.制定肠道疾病的接诊制度,医生接诊后认真做好问诊调查。详细记录何时、何食堂(包括档位)、食用何种食物及发病时间和症状等,以便根据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特点,找出规律性特征,提供给上级领导做出正确判断,采取有效对应措施。
2.如判断为同一类型疑似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三人以上,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密切监控事态及病情发展情况,随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虚报和迟报。
3.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和食源性感染调查、检测和控制工作,努力防止事态扩大。
4.视具体情况及时启动《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逐级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