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21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持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稳定,根据《上海市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其他信访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领导、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或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规定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其他信访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包括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和网上信访平台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学校全面推进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是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各单位(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工作归口、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与各单位(部门)建立校院两级信访工作网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信访工作总负责,具体部署信访工作。
各单位(部门)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具体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办理日常信访事务。
第七条 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部、上海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协调学校信访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各单位(部门)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校内信访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三)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人提出的学校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向各单位(部门)交办、转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对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催办;
(五)对信访人不服各单位(部门)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并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久拖不决的信访积案;
(六)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严防因信访问题产生的矛盾激化,甚至转化为群体性事件;
(七)定期研究、分析学校信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信访调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信访信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
(二)负责受理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受理职能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职能部门;
(四)掌握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
(五)遇到复杂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及时向职能部门汇报;
(六)研究、分析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职能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承办单位(部门)查询由其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
(二)遵循“逐级上访”的原则,先向责任归属单位(部门)反映问题;确需与校领导面谈的,一般安排在每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具体要求和程序参见《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校领导接待日管理办法》;
(三)如实反映情况、陈述理由,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冒用、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四)多人共同反映相同信访事项的,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和网上信访平台等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它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三)以信访为由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其它不法手段损害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四)携带危险品、管制品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校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违反以上规定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保卫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校保卫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 学校信访渠道包括各单位(部门)接访、职能部门接访、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等形式。所有信访渠道向社会开放。
(一)各单位(部门)接访是学校各单位(部门)代表学校接待日常来电、来信、来访的一种形式。信访人对有明确责任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可直接向其反映。
(二)职能部门接访是代表学校接待日常来电、来信、来访的一种形式。信访人对涉及学校层面或有关单位(部门)无法答复的信访事项,可向职能部门反映。
(三)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是学校主要领导代表校领导班子日常接访的一种形式。信访人对需要直接向书记或校长提出的信访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向书记信箱或校长信箱反映。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可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侵害本人合法权益且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的反映;
(四)信访人认为应该反映的其他信访事项。
对检举、揭发学校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
(一)不属学校职权范围内的;
(二)对依法应当、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
(四)学校已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仍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或表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满的;
(五)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已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仍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或表示不服信访处理(复查)意见的;
(六)陈述事实不清的;
(七)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或各单位(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该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一)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妥善处理、交办或转办,重要事项报请分管校领导批示办理,重大、复杂事项提请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各单位(部门)受理的由职能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应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根据政策或学校规定形成答复意见,及时答复信访人,同时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职能部门;
(三)各单位(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属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上报职能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由职能部门指定牵头单位(部门)联合办理,由牵头单位(部门)答复信访人,同时将答复意见报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口头或电话等答复形式属非正式答复范畴,主要应用于解释、说明等简单的询问类信访事项。非正式答复后再次上访的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承办单位(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得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职能部门复查。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形式答复。
信访人对学校职能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二十条 发现承办单位(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承办单位(部门)应按督办通知或者改进建议中的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或师生员工较为关心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答复内容在校园网信息公开栏目中刊出。
第七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校纪校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档案管理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集中归档,以确保信访事项档案的完整性。各单位(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本单位(部门)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并整理后的有关材料交职能部门归档,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留存材料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