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1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以下简称“学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纳入学校管理,由管理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委托组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三条学校采购项目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执行的,应从入围代理机构中选取。
第四条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办理业务,应当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第二章 代理机构准入条件和遴选方式
第六条代理机构采用公开遴选方式入围,通过公开报名、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择优产生。
第七条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 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接受其遴选申请:
(一) 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二) 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 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代理机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代理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代理机构对所承担的委托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养好、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团队。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在办理各项实质内容时,应当征得学校确认,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落实把关责任,依法依规审核各种文件。排除文件中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文件的合法合理性。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组织学校采购活动,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具体职责如下:
(一) 编制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回标分析,并与学校确认;
(二) 根据相关规定公告采购信息,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完整。若采购信息公告后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代理机构需经过学校同意后作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供应商;
(三) 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资格预审,接受投标报名,组织现场踏勘的;
(四) 负责按照项目需求依法抽取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协助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核对资料,协助编制评审报告并报学校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五) 负责组织开、评标,协助定标等工作,对开、评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六) 负责签发中标(成交)或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依法向供应商退还保证金;
(七)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办理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报批手续,协助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报批手续;
(八) 在受理项目询问、质疑时,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询问、质疑,并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九) 负责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采购档案,依法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 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负责委托项目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每学期结束前,代理机构应将资料装订成册并形成电子文档,移交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使用采购管理系统,积极协助管理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代理机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分为两类:货物与服务类和工程类。
第十八条代理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结合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长以及考核评价结果,原则上依次循环委托。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记录作为定期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按照定期考核、优存劣汰、动态调整进行管理,每三年公开遴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凡与所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代理机构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考核内容:
(一) 代理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发布情况;
(三)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 投诉质疑处理情况;
(六) 采购资料档案保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为业务部门考核和管理部门考核。业务部门分值占总分值的30%,管理部门分值占总分值的70%。管理部门汇总业务部门的打分情况,计算各代理机构的平均分,作为各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将被除名,并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 考核结果低于60分;
(二) 经营活动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
(三) 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学校合法权益;
(四)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 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整改的决定拒不执行;
(七) 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八) 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
(九)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十) 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代理机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除第二十七条以外其他不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代理机构考核表
附件:
代理机构考核表
考核内容和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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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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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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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质量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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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没有错误、格式正确);采购、合同、付款、结算等文件(没有错误、格式正确);评审报告(没有疏漏、格式正确);采购等文件编制合理,文件清晰、完整(没有导致招标工作失败、废标、质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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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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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充足、稳定、资历经验满足要求、有专职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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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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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服务细致、耐心,服务态度端正、各方面周到、细致、无疏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沟通态度和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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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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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技术和商务秘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避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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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保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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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交工作文件、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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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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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完整移交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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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质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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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反馈投诉质疑情况;提出分析意见及处理建议;向提出人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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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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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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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情况、影响学校采购活动情况、对代理机构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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