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追究者,应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理:
(一)违纪行为已发生,但能在校方发现前,主动向校、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后,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其他可以从宽处分的。
第八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严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仍不好的;
(二)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且态度恶劣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并以各种方式无理取闹干扰校、二级学院正常工作的;
(四)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校纪校规或违法犯罪的;
(六)违反校纪校规学生中的首要分子或起主要作用的;
(七)已受学校处分又违反校纪校规的;
(八)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十)其他可以从严处分的。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期间因故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第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取消学籍,有关证件同时失效。当事人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章 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被处警告或罚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因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损害公私财物行为的,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在教学楼、综合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室内场地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的,在墙上乱涂乱画的;
(四)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第十五条 校园内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参与邪教活动、参与吸毒贩毒、参与非法集会等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三)传播、张贴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传单、标语等各类宣传品;
(四)吸毒或贩卖毒品;
(五)各种非法集会。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凡有下列损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他人集会或者举办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或者举办活动缺乏安全措施,经保卫部门通知整改,但仍不纠正的;
(三)在校园的主要通道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行人或交通安全的。
第十七条 妨碍校园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理:
(一) 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各种安全标牌、标志者;
(二)在校园内举止不文明,男女之间猥狎或有猥亵行为者;
(三)有盯梢妇女或用流氓语言挑逗、侮辱妇女以及涂写黄色字画等流氓行为,情节轻微,尚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四)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异性混宿者;
(五)在校园内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者;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推销、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影响校容和校园秩序的;
(七)违反规定,在校园内制造噪音或在校园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生活的。
(八)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骚扰异性的。
第十八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或在需考勤的课外活动等项目中伪造参加活动记录或成绩记录,按学生课堂考勤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场纪律的,根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条款处理:
1.学生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五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学生警告至记过处分;
2.学生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五十四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的,第1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2款至第9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我校《门卫制度》,遵守校园公共秩序,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凡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的,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影响院、部、处、室等部门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影响食堂、礼堂、卖品部、体育馆、娱乐场所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不遵守门卫制度,不配合门卫工作人员履行登记手续,采用不正当手段进入校园的;
(四)不听保卫工作人员劝阻、阻碍保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五)在校园内打架或者起哄闹事的;
(六)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演讲等活动的,冲击、围堵学校教学和工作场所的;
(七)在校园内不按规定乱贴告示、海报、广告、启事以及其它宣传品,破坏校园环境的;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河道内游泳、划船、捕鱼、垂钓、放航船模的;
(九)在学校内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侮辱、诬陷或恐吓他人,经教育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学校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冒领、冒用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等各种证件或证明的,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校、二级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侵害学校或他人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校园和生活园区内,不许佩戴任何宗教标识、服饰,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得从事宗教活动,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逐级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参照第十三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控烟管理办法》,学校将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宿舍内抽烟被查实的,经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后,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学生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会议室、报告厅、小剧场等公共场所抽烟,经口头警告仍不听劝阻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因阻扰执法影响现场正常秩序的,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于用语言侮辱控烟管理人员的学生,经口头警告仍不悔改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对于不听劝阻谩骂甚至动手打人者,参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基础上,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基础上,根据本规定提出初步意见,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将征集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及有关专家意见后,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基础上,根据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召开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及有关专家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聘请的法务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受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供书面违纪情况认定,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及扰乱校园安全稳定、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由保卫处提供书面违纪情况认定,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应受违纪处分的,由学生公寓(宿舍)主管部门提供违纪书面情况,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和后勤处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的相关要求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出具,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文出具处分决定书。
(二)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等级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原则上应在收到违纪认定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四)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作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审批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违纪者是中共党员的应通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组织部,违纪者是共青团员的应通知学校团委。
第五章 受处分学生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违纪处分的申诉管理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该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四)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后,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可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解除处分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由学校审议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同意解除处分的,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归入档案。
本条不适用于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受处分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进修生、旁听生等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进修或旁听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