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程序,切实推进我校人才强校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科学规划、按需引进。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人才引进要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有利于学校综合势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第二条 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人才引进应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专业的建设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学科。重点引进学术造诣深厚,有海外工作学习经历,在国(境)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 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优良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科学评价、择优引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相关部门必须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深入考察,严格考核,科学评价,择优录用,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别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获得者等,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二类: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获得者、上海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东方学者特聘教授、全国高校教学名师、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同时,一般应具有教授级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在50岁以下。
第三类:学校发展所急需的其他海内外优秀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近5年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top3期刊发表论文,曾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等重大重点项目、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等奖项等。
同时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海外院校应聘者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常任教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在45岁及以下。
第六条 基本工作职责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完成所聘岗位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完成如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引领本专业学科建设: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制定学科建设和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引领学科迈向更高的科研、学术目标。
(二)注重科学研究:引进国内外最前沿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扩大我校的对外影响,提升办学能力和该学科在国内的影响力。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创新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创新工作,积极指导中青年骨干申请和主持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推荐青年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四)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开设并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前沿课程或讲座,指导本科生及研究生。
(五)其他社会服务,涉及学科发展需要或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具体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章 引进方式、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高层次人才全职来我校工作;同时对特别紧缺和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实施“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灵活人才引进机制,打破国籍、户籍、地域、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柔性引进。
工作时间:全职引进的人才来我校工作,每年工作时间须在9个月以上,柔性引进人才来我校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待遇
1.实行年薪制:年薪50-400万,岗位薪酬待遇由学校和受聘者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一人一议;通过“东方学者”等人才计划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就高兑现相关岗位薪酬待遇。
聘期内按双方约定发放年薪,其中80%按月发放,年薪的20%待三年中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聘期结束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聘期后三年年薪的20%。
2.工作经费:含科研启动费及团队建设经费20-100万。由受聘者支配,可用于教学科研项目启动费等项目,团队成员培训、交通差旅、劳务费等支出,具体一人一议。
工作经费在入职后先期发放工作经费的50%,在三年内根据其《高层次人才聘期履职任务书》中约定相关任务后发放剩余50%工作经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将工作经费延期至聘期任务完成。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约定任务,则退回所有经费。
3.住房补贴:提供住房一套或者购房资助50-800万,学校根据受聘者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住房补贴根据聘用合同约定中期及聘期考核结果予以发放,具体一人一议。
4.聘期结束后,学校对工作成果突出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实际在校时间约定岗位待遇,一般为1.5万元/月-5万/月,岗位薪酬待遇由学校和受聘者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一人一议;同时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以差旅费及团队建设经费资助,具体由学校与受聘者协商确定。并为其在校工作期间提供住房一套。
第九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的,学校积极申报,争取国家和市级部门资助经费的支持。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十条 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目标管理。通过签订《高层次人才聘期履职任务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薪酬待遇、考核办法、违约责任等,并依据聘期履职任务书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正式报到时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全职引进人才聘期时间为六年,服务期与聘期相一致,在聘期内实行聘约管理。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各二级教研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在聘期内,依据《聘期履职任务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学科建设情况等进行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聘期届满考核时,学校将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别及工作职责根据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完成的任务和取得的成绩进行聘期考核,按考核结果(类别)协商确定下一聘期(六年)的待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计划。每年11月份,各二级教研单位上报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进人计划,人事处也可根据学校队伍规划提出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研究通过后,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学校通过21世纪人才网等渠道,向海内外公开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第十五条 积极网罗高层次人才,卯定候选人。学校及各相关二级学院应积极推荐候选人,制定本部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校将此作为部门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提供专项工作经费,对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党政班子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应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如有不实,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第十六条 面试考察
(一)第一、二类类别引进人才一经确定,由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第三类别引进人才面试考察: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校外专家对应聘者学术科研能力进行评议,同时提交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根据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形成人才引进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根据学科归属,人事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教研单位,共同落实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安排,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出柔性引进人才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同意后,聘为特聘教授。外籍(含港澳台)引进人才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章 有关说明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应与学校确定的学科主攻方向一致。对于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若其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的主攻方向不一致,但却能利用校内外资源组建创新团队,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作为引进人选。
第二十条 对于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达到了引进条件中的某一类别水平,但不完全符合相应类别的具体引进条件,经各二级教研单位初审,并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作为相应类别的引进人选。
第二十一条 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成果特别突出的人才、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或者按学术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特事特办,视具体情况提高引进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不能包括的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