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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建立与完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依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学校所属院系(部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学校治理结构,保证教职工在本单位内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校教代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党委和党总支应当加强对所在单位二级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单位管理结合起来,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的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和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业绩考核与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与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考核相结合,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本单位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行政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当支持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代表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以下简称教代表】。二级教代表应以教职工为主体,体现代表的广泛性、群众性和代表性。二级学院的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70%,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有较大比例。教代会代表中的青年教师、女教师等代表比例一般与本院的青年教师、女教师等的比例相适应。教代表一般占本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20%以上,最低不少于30名。在编在岗教职工数在50人及其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要求等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不能以一般的教职工会议替代教代会召开。教职工在编在岗人员的确定按校人事处的核定。
第十条 教代表的产生。教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每一任期与本单位教代会届期相同。二级教代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代表。选举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代表常任制。二级单位教代会在休会期间,要通过建立教代表的常任制,强化教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责任意识,发挥教代表的积极作用,建立教代表与二级单位领导定期沟通交流的机制,关注学校与学院的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二级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不同声音、不同诉求,使教代会真正成为推进民主管理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平台。
第十二条 教代表应具有先进性、群众性和代表性。同时,应具有以下基本素质与能力:
(一)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及参政议政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三)在本职岗位上能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教职工中有良好的口碑;
(四)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事公道,有大局观念;
(五)密切联系群众,能听取和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
第十三条 教代表届中退休或调离本单位,自行终止其资格。若需要可通过民主推荐选举程序予以增补。
第十四条 教代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有下列情形的,本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代表资格: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当然撤免);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群众不满意的;
(四)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因出国、病事假等情况,不能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经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第十五条 教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工作实施情况、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向大会提出提案或意见,参加对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四)参加与大会相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参加大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利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相关教职工通报教代会的精神和活动情况,教代表的履职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与评议。
第十七条 教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吸收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10%。列席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及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各项事宜;讨论审议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各代表小组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推荐、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半数以上应到会代表同意方能当选。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届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与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同步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应当向教代会和校工会说明。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经费在本单位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提前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二级教代会原则上应按排在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召开。二级单位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学校工会提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书面报告,并于会议结束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报告备案本次会议的情况并向本单位教职工书面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召开会议,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的同意,并向本单位教职工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的筹备工作,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的议题与议程等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大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代表讨论。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表决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关系到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教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文件,应广泛、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决议,若意见分歧较大,应缓议或暂不提交表决,避免简单化操作。
第二十七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5-7日前送交教代表。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会前学习讨论,汇总和整理讨论的意见、建议,向大会主席团进行反馈。凡对教职工切身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应当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实际未按规定程序提交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工会提议予以纠正。按规定应当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实际未按规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二级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经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会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教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教代表附议,经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会议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并负责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的工作方案,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等,会同党政共同做好教代会文件的起草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期间的会务工作。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会后做好向校工会报告备案工作。
(三)闭会期间组织教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督促教职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四)负责教代表管理、培训以及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本校所属二级单位教代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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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