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立信会计金融科[2022]3号)规定,我校对于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如下:
第六章 学术不端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视事实情况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如果举报人向委员会秘书处实名举报,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不端线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通报并委托其受理;所在单位未设学术分委员会的,由委员会直接受理。学术分委员会或委员会须于15日内就举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教职工或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教职工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涉及到教职工或学生的举报,分别由教师或其学科所在单位及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组织调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所在单位未设学术分委员会的,则由委员会直接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分委员会或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学术分委员会或委员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二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或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六条 正式调查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从接受委托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报告应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2/3以上成员参加、与会人员1/2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调查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组应当书面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形成新的调查结论,并将新的调查结论及时通知被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或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学术分委员会将认定结论报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负责将委员会做出的认定结论通知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通知举报人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第七章 学术不端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委员会备案: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九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复 核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书面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对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及时向主任委员报告,并交由委员会组织讨论;必要时,委员会应当听取学术分委员会对相关调查情况的汇报,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委员会可以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备案。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决定受理的,委员会可委托3名以上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校级专项复议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组做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
如果认为学术分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由复议组按前述程序进行复核。
复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2/3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调查组的复议决定进行审议,会议做出的认定结论为最终裁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主任委员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