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与政策,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事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事务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手段的现代化。学校要在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账务、统计、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过程中,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促进固定资产在使用周期中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管用结合、程序规范”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必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按照适从发展、逐步提高的原则,有步骤地引进先进的仪器设备。同时,要贯彻勤俭办学、勤俭办事的方针,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不断提高学校固定的配备水平。
第五条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办法购建、调拨转入及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一律不予报销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为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和学校实际管理现状,按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由若干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同时,实行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学校事业规划中固定资产配备方案的制订;负责制度、方案的实施;开展固定资产的绩效考核。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可行性论证;落实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投标等采购活动;代表学校签订购货合同,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三)负责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维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单证、账册、卡片、固定资产的总账(除图书、文物、陈列品、档案类外)、分户分类明细账以及各类分户分类统计报表。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对账,确保账目相符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和清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管理,以及设计、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共用服务,以及使用效益的考核。
(六)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共享共用管理、出租出借管理。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评估鉴证、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八)负责固定资产各类使用收益和处置变价收益的收缴。
(九)负责存量房屋等基础设计、安装等图纸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十)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及其出险索赔。
(十一)负责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对使用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对固定资产实行价值管理。
(二)审核和上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下达学校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及时办理经审批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业务,做好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工作。
第九条审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审计部门,其职责: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管理、使用、处置等实施审计。
第十条监察处根据规定对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日常管理、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要求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基建处是学校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负责基建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并经审价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基建工程的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图书馆是学校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和图书的日常管理,建立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账,定期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图书资料的入账手续,协助资产管理处对报废图书的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负责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定期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档案资料的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博物馆是学校文物、陈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负责学校文物、陈列品的采购计划和日常管理,建立文物、陈列品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账,定期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文物、陈列品的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后勤部门归口协助管理房屋及构筑物、车辆、植物、水电设施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责任心强的专人担当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资产管理处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拟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配合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和验收。
(三)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保管保养和安全使用;向资产管理处申请报修、处置、出租、出借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登记,建立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绩效考核数据信息;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的流失。
(四)负责固定资产发生使用或灾害性事故的现场保护,提交事故报告,配置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的调查。
(五)负责投保固定资产出险的报告、证据收集、现场保护,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投保索赔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及有关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移交手续,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移交手续不清,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移交情况必须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并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或退休时,所用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移交给部门指定的使用人,并及时提交移交书面材料至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由资产登记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固定资产内调手续。各部门应加强资产内部管理,须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图书等),或者资产管理处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六大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执行固定资产的起点单位价值为1000元及以上。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执行固定资产的起点单位价值为1500元及以上。
3、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执行固定资产的起点单位价值为1000元及以上。
4、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此类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5、图书及档案,是指图书馆保存的图书资料、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此类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执行固定资产的起点单位价值为1000元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学校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主要以原始价值为依据,并按原值进行核算,不计提折旧。高等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具体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价值的确定方式为:
(一)购置、受让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制作)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计价。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文物和陈列品的计价,可以根据实价,亦可估价入账。
(七)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价值计价。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
(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
第二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附件报废。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在完成对总账的账务处理后,由资产管理处开出相关入账凭证,按规定及时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财务账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核算
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移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房屋及构筑物,无论是否具有产权证,都应按造价或评估价计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照扩建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值处理;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不发生建筑面积的,一般不对其原值做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可按照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学校配置标准执行,资产管理处不改变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配置标准前提下,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及购建计划
根据学校的发展、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师生生活及服务的需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购置计划应符合各级配备标准。各使用部门在编制购建计划时,应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及符合各级配备标准,并根据轻重缓急进行编制,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组织专家对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进行论证。
申报财政专项预算的购建计划,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标准,由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学校各申报部门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时调整购建计划,未经专家论证的购建计划不得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上海市政府采购和《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一)对于列入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内,符合市财政当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固定资产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申请政府采购编号,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政府采购。
(二)对于列入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内,但不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固定资产采购,申报部门或使用部门须通过OA系统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待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须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实行。
(三)对于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内,确因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急需购置的,需求部门须通过OA系统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报告须详细阐述必要性、详细的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使用人的配备情况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及软件配套等情况,经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采购;
(四)其他来源的各类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的建设要求,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协助采购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改扩建或维修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基建处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等组织竣工审价验收。
重大设备或设施等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供货商投标文件等实施现场勘验、测试、清点、移交等验收手续。
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实施测试、清点、移交等验收手续。
对于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采购申报部门或使用部门须填写书面验收单并经现场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同时须将固定资产的信息录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将采购及验收的相关资料送审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入库、编号、建卡后,生成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入库单须经资产入账管理员及资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根据审批权限,由学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应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商提出整改或退货或索赔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
(一)购置。是指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二)划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划拨给学校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三)划转(调拨)。是指其他单位无偿划转(调拨)给学校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四)捐赠。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建造(制作)。是指学校已立项建造房屋及构筑物,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等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七)盘盈。是指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过程中确认为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文物、陈列品的捐赠管理
(一)学校或各部门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学校接受部门或个人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受理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确因客观因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接受部门事后应及时向校办补办相关手续。
(二)国外(境外)捐赠物品进口的有关手续,由校长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
(三)捐赠物品到校后,校长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博物馆等相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受赠部门进行验收、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号入学院固定资产账户,并在经费栏目中说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捐赠物品由博物馆进行日常管理。验收中,如发现缺损情况,属于运输途中的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和受捐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卡片、标签及取照
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单件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必须一物一卡;单价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批量固定资产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其中图书、档案按部门分别实行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资产管理处将固定资产名称、分类及编号制作成固定资产标签,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标签及取照管理标准》的要求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作为鉴别标识。同时,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资产照片,通过照片直观显示资产状态及存放地点。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库存及领用
资产管理处对常用固定资产可以采用批量集中采购,入库备用。批量集中采购的数量,应符合学校对固定资产的实际需求,防止库存固定资产因长期搁置而被淘汰。
固定资产一经入库必须入账。使用部门须通过OA系统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常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申请,资产管理处核实库存固定资产的数量及领用原因,如有且符合领用标准,则领用申请审批通过,由资产管理处库存管理员发放出库。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根据出库单进行固定资产的变更和卡片、标签的制作。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财务处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种类进行会计核算,定期与上级主管部门对账,应对采购、验收、登记保管、维修、调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量的核算,对其使用、维修、技术鉴定等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有效使用,杜绝浪费。资产管理处须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从购置、使用、保管、清查到转让、报废都要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达到“三相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同时还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发生。
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应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必要的转移交接手续。固定资产一般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如果工作上确实需要进行拆装整合的,应经过资产管理处批准。资产管理处根据拆装整合的实际情况,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资产管理处应组织对精密仪器、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护保养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电梯、空调设施、水电设施、家具用具及不可移动的公共设施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后勤处协助检查及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保障安全使用。保卫处负责对校内技防、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
学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保及故障检修规程,保证部门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使用部门应按规程做好如下工作:
(一)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提出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查明原因,书面上报学院保卫处及资产管理处,并按规定做好善后处理。
(四)联系产品生产厂商对质保期内的固定资产故障进行维修。
(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质保期外固定资产故障维修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六)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大修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保
为规避固定资产使用和安全风险,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的投保范围和条件,经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办理投保手续。符合政府采购的投保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投保;投保费用较大的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应当及时办理投保索赔申报。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移交
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应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尽快指定新的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员,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或实物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处收到移交书面材料且审核无误后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固定资产内调。
未经移交的,不得办理转岗或离职或退休手续。使用人员携带原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内转岗,应向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其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固定资产内调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调
各部门所属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在学校内各部门之间调剂。如确实需要,转出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内部)变更申请》,经转出部门和转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内调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调剂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重复购置、长期闲置、使用效率低的固定资产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临时借用
学校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临时借用申请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核销等。
第四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事项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与构筑物、机动车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学校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含3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凡符合市财政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各类处置申报,报请市教委审批;超出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各类处置申报,先报请市教委审核,再转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市财政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处置过程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教委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审批。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部门可以提出报废处置。
(一)固定资产经长期(超过寿命期)使用,主要零配件已经损坏或停产,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经技术鉴定无修复价值。
(二)经技术鉴定,修复费用大于或接近于新购价值。
(三)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效能。
(四)凡国家及本市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各使用部门须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的处置申请,资产管理处定期汇总处置申请,按规定履行鉴定审核报批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须按如下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1、单台账面价值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资产报废,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2人)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单台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设备报废,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鉴定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技术鉴定报告经批准后,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形成《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格及列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评估机构名录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报废、报损、盘亏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鉴证;对转让、出售、置换、投资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鉴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其中用作投资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教委进行评估备案。
(三)申请报损、盘亏固定资产处置的,应向评估鉴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历史档案证明、当事人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公安部门报案证明、消防部门灾害证明、单位对责任人处理证明等材料。
(四)收集固定资产的产权证明凭证复印件,包括购货发票或财务入账明细表等凭证,其中机动车辆必须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
(五)学校向市教委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的报废申请文件,并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评估鉴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产权证明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六)按权限分别由市教委或市财政对学校提交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批,并印发格式批准文件。
(七)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文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平台中进行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注销账务处理,并开出处置入账凭证,交财务处进行账务核算。
第四十五条 特殊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房屋与构筑物报废,属于基建项目,应提供市发改委或市教委批准的基本建设文件;属于市政动迁的,应提供市政动迁合同;属于危房的,应提供危房检测报告。
(二)涉及安全检测的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包括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机动车辆等,应出具安全质量检测部门的安全质量检测报告。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对固定资产实物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或私自处理,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确需拆装换件的,应报请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四十七条 经上级批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处理,应首先通过拍卖、招投标、询价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信息应当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以按规定报市财政、市教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为报废处置竞价的参考依据,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签订报废固定资产的收购合同。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或市教委重新对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交易。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包括残值收入、出让收入、出售收入、保险理赔等,扣除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财务处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
严禁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四十九条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每年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各使用部门应建立不定期的清查制度,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针对固定资产的账务数据(账务准确性、有无错账)、有账无物数据(盘亏)、有物无账数据(盘盈)、待处置数据(待报废)等进行核对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程序
(一)根据资产管理处布置的固定资产清查基准日、要求和内容,各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进行盘点操作,填报部门固定资产清查报表,并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析说明,最后向资产管理处书面提交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反映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部门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及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对于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单独填报,并单独存放,等待技术鉴定、评估、申报待批及处置。
(二)各使用部门自查盘点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将抽调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组成核查组对各使用部门填报的自查情况进行实地复核。
(三)复核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将对各使用部门自查报送的报表、复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上报待批及调账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全校教职工要充分重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应认识到配合资产管理处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是自身的应尽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开展。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给与责任追究和赔偿:
(一)超标配置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浪费的。
(二)违反固定资产采购操作规程进行采购,造成学院损失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使其损坏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丢失的。
(六)待报废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私自处理或缺零配件。
(七)其它违规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五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并提交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级上报。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及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标签及取照管理标准
2、固定资产临时借用申请表
3、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内部)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