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与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学校信息或者对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